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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9-04-01 | 字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我区城市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落实城市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配合涉及我区的相关事项。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城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水节水、供气、污水处理(以下简称“管辖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我区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管辖行业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委托设计。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参与管辖行业权限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有关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依法负责管辖行业的行业管理及市场化监管。承担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灾害、质量和安全事故。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市管理活动。

(四)承担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管辖行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人行道上非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加强管理,依法查处侵占城市道路行为。

(五)负责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保洁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

(六)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户外广告和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监督管理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区级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维护、运行、监督管理。

(七)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维护工作,负责已建城市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工作。负责我区所辖排涝设施(包括排涝泵站)以及污水提升泵站的日常维护及管理。

(八)负责全区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绿地、公园的监督管理和考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和景观评价,监督管理和指导养护作业招投标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公园的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组织指导城市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涉及全区综合交通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参与编制全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负责全区交通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公路交通行业相关投融资政策。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会同市派驻的执法大队承担交通运输日常监管。

(十)研究编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组织全区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负责本级直接管养的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园、排水排污设施的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及执法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考核、监察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辖行业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征收申报工作。负责拟定管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区交通战备具体工作。按规定负责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建设,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全区交通战备其他工作。

(十三)承担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在我区的应用、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调度、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全区城市管理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95-22289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