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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对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依法监督管理森林、湿地、草原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管理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四)负责全区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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